浅析法律权威的基础
作者2019-03-29 09:22未知
规则前提
人人守规则,按规则办事,社会培育出规则意识,才可能形成法律的权威。人们服从规则是因为社会群体合作的需求,对规则的遵守不仅是个人意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惟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方能建立社会规则意识。这个过程也是法律权威的构建过程。规则前提中的规则,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还包括人与人彼此间的契约协定。在韦伯眼中的现代社会,社会治理是依赖于规则而非个人。人们需要建立各种规则来促进合作,化解纠纷,克减风险。讲规则就是要通过对话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暴力。古希腊作为法治的起源地,辩论是希腊日常生活的常见景观。城邦中产生了教人如何辩论、传授说话之道的职业,以及相应的学校。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就是一种以论辩方式的哲学追问。古希腊城邦的论辩艺术,其潜在功能就是为人们的理智的对话和话语表达创造条件。
讲规则就是要说理,法律正是以“说理”为特征的,如果不需要说理,也就不需要法律了。就其本质而言,说理活动是社会中弱者的需求,有权力的人会运用权力而非理性。这表明唯有主体身份平等,才能形成全社会说理的氛围。当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上下级权力体系鲜明。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是支配与服从关系。因此,地位平等是主体实践理性的前提。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人们才会选择服从规则解决问题。平等问题不是个体的意识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平等意味着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权力结构的均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能够享有特权以及超然的社会地位。
我国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放、工程项目、惠民资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频发。权力的触角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自上而下的统治着每一个人,人们习惯于服从的是权力,而不是制度。社会对权力的崇拜观念,以及权力人对权力的无边际泛滥,是规则前提的大敌。要形成法律的权威,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在解决制约我国形成平等、规则社会的顽疾。如在2013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了不简单以GDP论发展,不再以GDP论英雄的地方干部考核标准。总之,通过法律制度使权力资源合理地配置到社会各阶层中,对不守规则、不讲信用的人严惩不贷,营造人人平等,人人守约,社会讲规则的氛围,久之则形成法律权威。
体制前提
重视规则,就需要建立体制性的路径依赖。学会通过体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凝聚共识。体制化的路径要求我们遵循地方法制的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体制化的路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二是要树立体制的公信力,吸引人们选择体制的路径解决问题。张文显教授早在2011年就指出,我国已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社会上每个人身处权利爆炸的时代,对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现实的权利,而不是纸面的权利;要求有保障的权利,而不是无法救济的权利。但是,自由是有代价的。每一个人必须为自己自由选择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公民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权利救济。让纠纷通过社会各方、基层政府的力量自下而上的在地方层面解决。我国现实情况是人们习惯于走非体制的路径维权,如把劳资纠纷演变为跳楼秀、跳桥秀,把征地补偿升级到群体性事件。
选择非体制路径原因有二:第一,地方国家机关解决不了问题。对权利人而言,地方权力是中央权力的延伸,既然权力源于中央,那么地方决定不是终局性的,是可以由上级来变更的。这样一来,上访就成为了特殊有效的维权“武器”,北京的上访热凸显出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明的窘境,呈现出上级机关滥用权力,权力越位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地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会危及整个国家的权力体制。第二,地方工作人员不负责的态度。随着国家介入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地方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众诉求。越是基层的单位,越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而实践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做派,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办事态度。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让人们内心对体制路径产生厌恶感。因此,引导公众遇到问题通过体制途径解决,关键就在于处理好上述两个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权责分明。这要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力体系。
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规范权力的运作。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出边界,确保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明,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二是体制的路径具有公信力与亲和力。依法是公正的前提。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让大家在办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正,实现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同时,体制路径需要具备亲和力。每一个人从内心是认同接受体制的,这要求地方基层官员需要以对社会负责为目的,认真致力于为群众提供辅助权利实现的制度,把分歧引导到法制的轨道上。法律权威建立在人们选择体制化路径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如果我们总是习惯于遇到问题找救星,把希望寄托在一个“包青天”的身上,办事依赖于人脉关系而不是程序规则。那么,这种逾越程序实现的所谓“个案正义”,将实质上导致对整个社会的不正义。这种建立在权力思维下的维权模式必然会摧毁现有的法治进路。所以,重视规则,就需要建立体制性的路径依赖,学会通过体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凝聚共识。
人人守规则,按规则办事,社会培育出规则意识,才可能形成法律的权威。人们服从规则是因为社会群体合作的需求,对规则的遵守不仅是个人意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惟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方能建立社会规则意识。这个过程也是法律权威的构建过程。规则前提中的规则,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还包括人与人彼此间的契约协定。在韦伯眼中的现代社会,社会治理是依赖于规则而非个人。人们需要建立各种规则来促进合作,化解纠纷,克减风险。讲规则就是要通过对话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暴力。古希腊作为法治的起源地,辩论是希腊日常生活的常见景观。城邦中产生了教人如何辩论、传授说话之道的职业,以及相应的学校。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就是一种以论辩方式的哲学追问。古希腊城邦的论辩艺术,其潜在功能就是为人们的理智的对话和话语表达创造条件。
讲规则就是要说理,法律正是以“说理”为特征的,如果不需要说理,也就不需要法律了。就其本质而言,说理活动是社会中弱者的需求,有权力的人会运用权力而非理性。这表明唯有主体身份平等,才能形成全社会说理的氛围。当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上下级权力体系鲜明。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是支配与服从关系。因此,地位平等是主体实践理性的前提。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人们才会选择服从规则解决问题。平等问题不是个体的意识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平等意味着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权力结构的均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能够享有特权以及超然的社会地位。
我国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放、工程项目、惠民资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频发。权力的触角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自上而下的统治着每一个人,人们习惯于服从的是权力,而不是制度。社会对权力的崇拜观念,以及权力人对权力的无边际泛滥,是规则前提的大敌。要形成法律的权威,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在解决制约我国形成平等、规则社会的顽疾。如在2013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了不简单以GDP论发展,不再以GDP论英雄的地方干部考核标准。总之,通过法律制度使权力资源合理地配置到社会各阶层中,对不守规则、不讲信用的人严惩不贷,营造人人平等,人人守约,社会讲规则的氛围,久之则形成法律权威。
体制前提
重视规则,就需要建立体制性的路径依赖。学会通过体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凝聚共识。体制化的路径要求我们遵循地方法制的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体制化的路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二是要树立体制的公信力,吸引人们选择体制的路径解决问题。张文显教授早在2011年就指出,我国已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社会上每个人身处权利爆炸的时代,对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现实的权利,而不是纸面的权利;要求有保障的权利,而不是无法救济的权利。但是,自由是有代价的。每一个人必须为自己自由选择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公民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权利救济。让纠纷通过社会各方、基层政府的力量自下而上的在地方层面解决。我国现实情况是人们习惯于走非体制的路径维权,如把劳资纠纷演变为跳楼秀、跳桥秀,把征地补偿升级到群体性事件。
选择非体制路径原因有二:第一,地方国家机关解决不了问题。对权利人而言,地方权力是中央权力的延伸,既然权力源于中央,那么地方决定不是终局性的,是可以由上级来变更的。这样一来,上访就成为了特殊有效的维权“武器”,北京的上访热凸显出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明的窘境,呈现出上级机关滥用权力,权力越位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地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会危及整个国家的权力体制。第二,地方工作人员不负责的态度。随着国家介入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地方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众诉求。越是基层的单位,越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而实践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做派,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办事态度。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让人们内心对体制路径产生厌恶感。因此,引导公众遇到问题通过体制途径解决,关键就在于处理好上述两个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权责分明。这要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力体系。
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规范权力的运作。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出边界,确保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明,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二是体制的路径具有公信力与亲和力。依法是公正的前提。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让大家在办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公正,实现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同时,体制路径需要具备亲和力。每一个人从内心是认同接受体制的,这要求地方基层官员需要以对社会负责为目的,认真致力于为群众提供辅助权利实现的制度,把分歧引导到法制的轨道上。法律权威建立在人们选择体制化路径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如果我们总是习惯于遇到问题找救星,把希望寄托在一个“包青天”的身上,办事依赖于人脉关系而不是程序规则。那么,这种逾越程序实现的所谓“个案正义”,将实质上导致对整个社会的不正义。这种建立在权力思维下的维权模式必然会摧毁现有的法治进路。所以,重视规则,就需要建立体制性的路径依赖,学会通过体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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