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
在资本市场上,信息的及时披露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当市场上所有的相关信息都能被迅速且充分地反映到价格上时,资源达到了最有效的配置。但是,由于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市场上的资源通常都无法实现最有效的配置。而信息的及时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公司治理影响着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实际上,大多数信息的不对称都是源于交易双方在获取信息时间上的不平等,即交易中的一方比另一方能更早地获得信息。公司内部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由于能较早地接触到相关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外部投资者则会因获得信息较晚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样,公司内部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优秀化就可能会操纵或延迟公司信息的披露,从而侵害外部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一种机制,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制约内部人的私利动机,降低代理成本,进而能够对信息的及时披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着强烈的需求。同时公司的相关信息能否被及时披露也受到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那么究竟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呢?为什么有些公司会及时披露信息而有些公司却延迟披露信息呢?有鉴于此,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时滞作为研究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替代变量,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影响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假设提出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为依据,结合相关文献的研究结论,从董事会和股权结构两个方面提出了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的研究假设。
1.董事会与信息披露及时性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监督与决策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经理人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告,以反映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董事会对经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在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后才能将其向公众披露。因此,董事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模小的董事会决策效率较高,从而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规模大的董事会,虽然能够更好地监督经理人的行为,但会因有更多的协调与沟通成本而导致公司的决策能力下降,不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因此,提出假设1:董事会规模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负相关。
为了避免董事会被公司的经理层或大股东等内部人操纵,在董事会构成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独立表决权和监督权,因此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会被内部人操控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也就越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由此提出假设2: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正相关。
经理人能否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的财务报告,是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又一个关键因素。经理人除了拥有公司内部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管理权外,在不违反通用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还拥有剩余会计政策的制定权,这就意味着经理人不仅掌握了公司会计信息的生产全过程,而且还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定部分内部会计规则。由于董事会主要通过经理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来获得公司相关信息,因此如何保证经理人及时地向其披露信息也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是防止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促使信息生成过程更加透明与有序,避免人为操纵,提高经理层面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使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董事会层面上来。因此,提出假设3:董事会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正相关。
2.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及时性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往往能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决策,因此,控股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披露政策会产生重要影响。约翰逊等人指出,由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优秀化,有较强的动机去掏空公司资源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z}。克莱森斯等人的进一步研究发现,虽然控股股东有较强的动机去掏空公司资源,但是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现金流权)的增加,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郑建明、吴育辉分别从实证层面和理论层面论证了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控股股东的掏空倾向和掏空程度就越低这一结论。由此可见,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大,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逐渐降低,其利益趋同性也不断增强,进而更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现有的文献还表明,公司中其他大股东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本尼德森等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中多个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可以抑制控股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害。陈晓、王馄的研究结果表明,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越低。因此,其他大股东的监督与制衡,将有助于信息的及时披露。由此提出假设4: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正相关;以及假设5:股权制衡度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本文以2010~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收集了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与公司治理数据。在剔除金融服务业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缺失的上市公司、被ST的上市公司和数据值异常的上市公司等公司的数据之后,最终选取2129个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均源于CSMAR数据库。
2.变量定义
本文以企业的财务报告披露时滞作为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替代变量,在分析中作为被解释变量。企业财务报告披露时滞为会计年度结束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财务报告披露时滞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反向关系,即:报告披露时滞越短,信息披露越及时;报告披露时滞越长,信息披露越不及时。
本文选取的解释变量为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重、审计委员会设置与否、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制衡度。除了解释变量之外,其他变量也有可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产生影响。在以往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选取公司盈利状况、公司获得审计意见的类型、公司规模及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结果
1.描述性统计
结果显示,样本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时滞最少为19天,最多为120天,平均为92. 09天。这表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时滞普遍较长,不够及时。样本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8人(EXP1. 61 ,EXP2. 89 ),平均为9. 04人(EXP2. 20),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的规定。独立董事所占比重平均为37%,超过了董事会总人数的1 /3。由表还可见,63%的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制衡度的均值分别为37. 42%和16. 20%。
2.多元回归分析
根据前文构建的模型及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全样本数据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变量FIRST与变量S的系数为负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财务报告披露时滞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由于财务报告披露的时滞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反向关系,从而表明,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制衡度的增加,报告披露的时滞变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增强,这支持了假设4与假设5。变量BSIZE(董事规模)、IDD(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重)和ACOM(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的系数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全样本数据回归分析的结果不支持假设1、假设2与假设3。
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将总样本数据划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两类样本数据。将这两类样本数据分别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在国有公司样本数据的回归结果中,变量FIRST与变量S的系数为负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该结果支持了假设4和假设5。变量BSIZE , IDD和ACOM的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假设1、假设2与假设3没有获得该数据回归结果的支持。在民营公司样本数据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变量IDD(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重)在5%的水平上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变量ACOM(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在5%的水平上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这支持了假设3。变量FIRST(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上与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该结果支持了假设4。变量S(股权制衡度)在1%的水平上与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这支持了假设5。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假设4和假设5分别在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样本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获得了验证与支持,这表明无论是在国有公司还是在民营公司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都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2和假设3只在民营公司样本数据回归的结果中获得了支持,在国有公司中没有得到验证与支持,这表明,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作用在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中存在差异。在民营公司中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起到了积极的正向作用,而在国有公司中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假设1在上述所有分析中均没有得到数据支持,说明目前的董事会规模还不能显著地影响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我国2010-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建立回归模型,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仅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没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个结果表明,公司治理能影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但这种影响作用在不同性质的公司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民营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股权结构都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中,仅股权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显著的作用,而董事会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基于以上的研究结果,本文认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或股权制衡度较小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减少公司内部人操纵或推迟披露信息的机会,从而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相关监管部门应敦促其尽快完善公司董事会的建设,尤其是加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等治理机制的建设,促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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